达政办发〔2025〕18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达茂联合旗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投入激励措施(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达茂联合旗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投入
激励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活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党科办发〔2024〕15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内科发〔2024〕80号)、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包党发〔2021〕2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全旗范围内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及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
二、重点激励举措
(一)研发投入专项激励
1.企业研发激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首次达5000万元,奖励10万元;首次达1亿元,奖励30万元。
2.研发增量补助。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帮助企业积极申请自治区、包头市研发投入增量后补助支持以外,按照企业年研发增量超500万元的,额外奖励5万元;超1000万元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创新主体培育激励
1.资质认定奖励。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自治区、包头市后补助资金支持外,新认定科技领军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5万元;连续两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额外奖励2万元。
2.“专精特新”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额外奖励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额外奖励5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功认定“小巨人”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1.国家级平台。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2.自治区级平台。对新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内蒙古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四)技术市场激励
1.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2.技术合同登记奖励。年登记额首次达500万元,额外奖励1万元;达1000万元,额外奖励2万元;达5000万元,额外奖励3万元;达1亿元,额外奖励5万元。
3.登记机构增量奖励。年成交额每增5000万元,额外奖励2万元,上限10万元。
(五)人才与团队激励
1.科技小院。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我旗企业、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小院,获批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
2.博士后工作站。支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在我旗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六)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1.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对围绕我旗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成功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2.中试平台/基地。成功备案概念验证或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七)其他事项
对于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建设(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院士工作站)、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三、资金来源
由旗财政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用于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奖励补助等,以2025年为起始年度,每年增长率不低于20%。激励措施相关资金优先从年度预算中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工科局申请上级资金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四、评选方式
由工科局根据上年度创新主体培育、企业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等申报获批情况,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和激励资金数额,经政府网站公示后,报旗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确定。
五、职责分工
1.工科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负责预算申请、通知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2.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负责预算下达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3.归口管理单位:包括旗农牧局、林草局、水务局等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等,负责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工科局、财政局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4.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激励相关资金的拨付、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
5.承担单位: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资金用途实行专账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投入激励措施的责任担当,按照相关工作举措细化任务、抓好落实。工科局和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科技投入的调度支持,积极开展认定管理。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本措施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蒙公网安备150223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