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文时间:2024-04-26 16:35
来源: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旅游景区景点、餐饮、购物、酒店等涉旅经营者: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景区景点、餐饮、购物、酒店、交通运输等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就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销售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未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二)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虚假优惠折扣,如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六)使用不实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七)声称“特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等,但价格标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八)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十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旅游景区、酒店宾馆、餐饮、交通服务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具体项目。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在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五、要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使促销活动真正惠及广大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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