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精神,旗安委办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茂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精神,坚决防范遏制全旗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旗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2.强化对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整治实际控制人不在岗、不履职、不负责和“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问题,督促实际控制人到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凡发现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不到矿履职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二)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
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1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4 条的规定要求,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矿山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4.凡国有矿山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办矿主体二级公司直至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责任;凡民营矿山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持续提升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加大干部政治能力和党性锻炼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办法,突出实绩导向,激励担当作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6.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强化文书法制审核,推动执法规范化,执法文书规范化,促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7.加强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履职本领。(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四)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8.规范法制审核,对“辖区内矿山存在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方面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被上级部门查出“办‘人情案’‘关系案’”,搞选择性执法,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停产不停产,该移送不移送等只检查不执法情况,问题隐患不按规定销号、执法不闭合”“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回避主要矛盾”等问题,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开展责任倒查。(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9.强化执纪监督,对存在以上问题情形屡教不改的,组成工作组,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规依纪开展问责调查,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五)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0.牢固树立“大执法”理念,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联动,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查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发现超层越界依法移送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1.各旗安委会要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最大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六)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细化包保矿山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非法行为,研究解决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责任单位:旗人民政府)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七)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13.将矿山企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执法重要内容,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每月组织全员开展井上井下全覆盖、无死角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完成时限等,推动隐患源头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要求报告属地及应急管理部门,上传至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整改后及时销号。(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14.督促矿山企业深化“无视频不作业”措施落实,增加视频监控布点密度,实现所有人员作业场所和重点区域、关键设备视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提高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15.各矿山企业要加强“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16.要聚焦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要严查各类“三违”行为,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切实解决“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司空见惯”和“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八)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17.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要从严追究矿山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对布置隐蔽工作面、人为包裹、遮蔽探头的,要将矿山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九)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
18.加大对不放心矿山、小民营企业和系统复杂、频繁更换矿山管理团队的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加大明查暗访、夜查突查力度,到矿检查一律不得提前通知,紧盯最容易出事的区域、最不安全的因素、最不放心的环节开展检查。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19.对灾害严重、隐患突出、不放心不托底、近期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紧盯不放,开展不间断执法、巡查,切实将责任、压力传导到企业末梢。(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20.充分发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注重从断网、断线、平线、缺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问题,提高现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由“重罚”向“重效”转变,由重事后追责向事前压责转变,让监管监察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21.结合矿井主要灾害、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开展超前研判,确定检查重点,提前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严格聚焦消除隐患和解决问题,精准拆弹、精准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22.合理优化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配备,坚决杜绝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23.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检查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学者、退休技术人员在矿山安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一)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24.对监管监察执法查处和矿山企业主动报告的重大隐患全部实行台账管理、源头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发现假整改、不整改仍组织冒险作业的,一律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十二)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5.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决杜绝“一罚了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方案要求,通过专家团队安全服务指导,积极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操作可行的合规合理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解决矿山安全难题。(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十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26.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对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安全上“不放心、不托底”的矿山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形,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建设、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各种弄虚作假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停产整顿、黑名单等手段,持续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27.结合各地实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紧盯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灾害严重矿、基建矿等重点矿山,加大明查暗访、夜间巡查、突击检查力度,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四)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28.按照“事不过夜”“马上就办”的要求,严格、快速、高效开展重大隐患举报核查,对查实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举报重大隐患的核查和奖励,依法从重理处罚,形成有力震慑。(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五)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9.要通过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检查发现矿山企业“第二采场”、隐蔽工作面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矿长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分管副矿长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30.对矿山企业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擅自开采、损毁保安矿(岩)柱的;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十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31.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严格落实驻矿盯守、停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越界开采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十七)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 个月内 2 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32.紧盯具备生产条件的长停矿山,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发现矿山无证生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提请关闭。(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十八)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33.督促矿山企业将采掘规划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同部署、同实施,综合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手段相互验证,确保摸清矿山企业 2 年内的采场范围安全条件。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础不扎实、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责令推倒重来;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冒险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虚假结论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十九)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34.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灾害设防等级,落实分区管理、区域治理、工程治理措施。(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35.对矿山企业灾害治理过程中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验收等“假达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因造假酿成严重后果和现实危险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二十)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36.将矿山水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五必须、五严禁”等安全措施。对排水系统不完善、“三区”划分不合理、不探、假探、假验收,以及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矿山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惩重处。(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37.要加强应急准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备勤,充分发挥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作用,同时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气象情况,及时发布雨雪、冰冻等预警信息,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督促矿山企业停产撤人,并对撤人指令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极端天气没有果断撤人的,按重大隐患严格处罚,并进行责任倒查。(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二十一)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38.加强对露天矿山的监督检查,出现边坡失稳征兆,要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对露天矿山存在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露天矿山)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二)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39.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确保“五职”矿长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严格处理处罚。(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40.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力度,对“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履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二十三)“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41.“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要制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并把安全教育培训列入每次监管监察执法必查项。(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二十四)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2.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让矿山每一名从业人员都熟知地面、井下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和自救逃生方法,熟练使用自救器等避险装备,持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43.将矿山从业人员避险能力列为“逢查必考”重要内容,发现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人员,责令立即停止岗位作业,开展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推动矿山企业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人员作用,建立一支懂管理、会管理、能管理的现场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二十五)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44.扎实开展全旗矿山地面建筑场所专项检查,对照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通道等 6 项重点任务,对矿山办公楼、综合服务楼、联建楼、集体浴室、员工食堂等各类地面建筑场所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责任单位:旗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住建局)
(二十六)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45.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企业培训责任,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二十七)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46.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五职”矿长、“五职”科长,建议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调离岗位;对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六、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八)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7.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送旗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48.对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二十九)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49.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力度,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50.推动企业利用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和视频识别等技术,与入井人员定位卡相匹配,实现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杜绝代打卡或不带卡入井。同时,实现对入井人员活动轨迹的动态监测,准确定位人员位置,未实现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局,各矿山企业)
5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做到入井人员记录、入井人员井口公示、人员定位系统三对应,对不带定位卡、定位卡故障或一人带多卡的严禁入井,执行不到位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三十)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52.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三十一)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53.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9 条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54.按照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对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三十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55.对矿山主要负责人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事故可防可控”的“零死亡”意识,敬畏生命、敬畏法律;聚焦事故警示、应知应会、避灾路线、重大灾害征兆等方面,继续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对事故矿井开展“送培训下矿”,切实提升教育培训实效。(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三十三)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56.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送警示信息,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同时选取先进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强化正面引导和服务指导。对于典型事故案例,要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七、迅速有力抓好落实
57.各矿山企业要逐条对照《硬措施》和本实施措施要求,制定企业自查表,积极主动开展全面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旗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
58.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强化《安全生产法》、两办《意见》《硬措施》的宣贯,通过召开座谈交流会、发送意见书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矿山、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
蒙公网安备150223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