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监督和指导旗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见》 ( 内政发〔2018〕51 号)、《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包国资发〔2019〕177 号),结合我旗际,起草制定我旗管理办法。于 1 月 16 日经苏旗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 十六条,对旗属国企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薪酬总额管理、决定机制、内部分配以及监管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做了明确规 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起草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总额管理方式。明确旗国资委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国企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实施细则的备案程序。
第三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明确国企薪酬总额、领导班子薪酬结构(绩效年薪最高标准提高至基本年薪的 50%),明确国企 激励性奖金和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等。
第四章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对国有企业职工薪酬体系和全员绩效考核进行规范,使职工薪酬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 贡献紧密挂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 酬管理制度,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国有企业出现违反规定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国企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薪酬挂钩,明确调减比例。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国企薪酬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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