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满都拉镇)
发文时间:2025-10-13 10:33
来源:达茂旗满都拉镇人民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
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林草局 乡镇级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林草局 乡镇级
3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林草局 乡镇级
4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林草局 乡镇级
5 对在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林草局 乡镇级
6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林草局 乡镇级
7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林草局 乡镇级
8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林草局 乡镇级
9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三条 林草局 乡镇级
10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四条 林草局 乡镇级
11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 林草局 乡镇级
12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3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4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5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一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6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7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8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住建局 乡镇级
1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局 乡镇级
2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水务局 乡镇级
21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为设立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林草 乡镇级
22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应急 乡镇级
2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应急 乡镇级
24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林草 乡镇级
25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住建 乡镇级
26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春耕和秋收阶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环保 乡镇级
27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林草 乡镇级
28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农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林草 乡镇级
29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出租屋、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巡查;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应急 乡镇级
30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
(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三)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四)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国土 乡镇级
31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统计 乡镇级
32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住建 乡镇级
3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消防 乡镇级
34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行政监督检查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国土 乡镇级
35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作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监督检查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三条 妇联 乡镇级
36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行政监督检查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 林草 乡镇级
37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三)对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物业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六)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必要时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工作;
(七)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九)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行政监督检查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住建 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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