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
为了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工作,现将《达茂旗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茂联合旗农牧局
2025年9月15日
达茂旗2025年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5〕145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服务专业户、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服务市场,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内容
2025年上级下达我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15万亩,项目资金1036万元。
(一)支持产业和关键环节
根据达茂旗种植业发展实际,以有效提升玉米、小麦、莜麦、荞麦、马铃薯、油菜籽(葵花)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目标,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规模经营。
(二)实施区域
一是主要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乡镇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承担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带动小农户参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三)实施面积
2025年达茂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拟实施面积为24.5万亩,其中:2025年上级下达任务面积为15万亩,往年未完成任务面积9.5万亩(由剩余资金折算)。由乌克忽洞镇、西河乡、石宝镇、小文公乡、百灵庙镇、巴音敖包苏木等乡镇承担实施。其中乌克镇6万亩、西河乡6.8万亩、石宝镇5万亩、小文公乡5万亩、百灵庙镇1.1万亩、巴音敖包苏木0.6万亩,共计24.5万亩。
四、项目补助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
参照达茂旗农业机械社会服务市场价格,同时结合达茂旗当地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
1.耕整作业:每亩补助22元。
2.播种作业
播种机直播:每亩补助5元;覆膜点播机点播:每亩补助14元。
3.植保作业
无人机植保:每亩补助3元;机械打药机植保:每亩补助6元。
4.收获作业
谷物联合收割机(包括小麦、莜麦、荞麦、油菜籽):每亩补助12元;
玉米、土豆、葵花等收获:每亩补助25元;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补助资金可以补助服务主体,也可以由服务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统种共富项目实施服务组织、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补助方式
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任务实施完成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服务环节和实际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
(五)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以服务小农户为根本,把服务小农户作为项目支持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着力解决小农户在提单产中的难点问题,带动小农户实现单产提升。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
五、实施流程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成立由旗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旗农牧局分管、财政局分管、项目区乡镇分管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监督检查等。建立由旗农牧局牵头,财政部门、实施乡镇参加的审查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验收考核工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负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具体组织、管理、落实、督促、检查,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等。
(二)确定服务组织
1.各苏木乡镇摸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目标利益机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
2.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目标利益机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旗农牧局根据遴选标准,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的审核,公开公正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要在政府、农牧局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录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三)签订合同
各苏木乡镇监督管理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补助标准和质量要求等,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要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牧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报旗农牧局。旗农牧局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抽验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附件4)。
六、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全面推进信息化监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四)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结果信息,须通过农牧局微信公众号、村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宣传培训。乡镇、嘎查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村内广播、微信等各类平台,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
附件:
1.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6.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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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任务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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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忽洞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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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乡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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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宝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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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公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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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庙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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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敖包苏木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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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4.5 |
附件2:
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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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 名称 |
成立时间 |
现有农机具数量(台、马力) |
主要服务产业 和环节 |
年均服务能力(亩) |
2024年服务的面积(亩) |
核实人员签字 |
注:核实人员签字是指乡镇农牧部门在择优选择承担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时,要派员核实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附件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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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服务对象 (农牧户) |
作业地点 |
作业内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 (亩) |
被服务对象 联系方式 |
被服务对象 签字 |
作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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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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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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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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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嘎查、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注:1.本表由服务组织与农牧户、村级组织共同填写。
2.作业地点填写应明确苏木乡镇、嘎查村、地块名称。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服务组织报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嘎查村委会汇总公示。
附件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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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助对象 (服务组织)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 (亩) |
作业内容 |
补助标准 (元) |
补助资金 (元) |
核实工作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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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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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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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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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农牧部门(盖章):日期:
注:1.核实工作人员签字是指对于享受项目补助的服务面积,旗县农牧部门指定专人,实地核实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2.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旗县农牧部门存档备案,一份由服务组织方保存。
附件5: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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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面积 |
实施面积 |
环节面积 |
服务组织 数量 |
服务主要农作物 |
下一年拟实施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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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
注:1.服务主要农作物一栏中,填写本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作业面积、内容和所占比重,如小麦播种XX亩,占本年度社会化服务总面积的XX%。
2.本表中“耕种防收”环节面积按实际填写,无需折算。
附件6: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 大
- 中
- 小
蒙公网安备150223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