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全旗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旗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旗投入产出调查,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科技、文化、人口、居民收支、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旗委、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旗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负责全旗统计执法工作。 (九)指导全旗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下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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