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一)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旗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统一部署,牵头建立旗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总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本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旗委、旗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意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旗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和本旗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拟订全旗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村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本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煤炭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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