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旗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指导全旗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执行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核发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拟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权限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指导、管理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制度并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并指导苏木乡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道路、桥涵、照明、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领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全旗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参与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旗本级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制订全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相关标准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旗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旗人民防空方案的编制。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根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人民防空建设有关地方性标准拟制达茂旗相关配套制度。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管理。承担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依法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
(十四)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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