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委委托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委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日常监督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负责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蒙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和疫苗接种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六、对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协管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员、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和指导;
七、开展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八、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九、承担食品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和跟踪评价及宣传工作;
十、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十一、承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受理和现场审核验收工作;
十二、开展卫生健康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十三、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由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委和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保存一份,此委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效期三年。
委托机关: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代表:太海燕
2022年 1月 1 日
地址:百灵庙镇白云路卫健委三楼
受委托组 :达茂联合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代表:敖利
2022年 1月 1 日
地址:百灵庙镇白云路卫健委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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