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办发〔2022〕6号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
项目管理办法》《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
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达茂联合旗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巴润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办法》《达茂联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办法
2.达茂联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达茂联合旗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内财贸〔2022〕396号)文件要求,结合达茂联合旗实际情况,制定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包头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乡村振兴局批准,以旗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牵头,达茂联合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包头市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达茂联合旗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针对已纳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四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包头市主管部门批准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先请示自治区主管部门,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达茂联合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包头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分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附件2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旗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旗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条 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标准,原则上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第十一条 通过奖补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前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比例。按照绩效自评、第三方阶段评估、专家阶段验收开展进度支付。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达茂联合旗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达茂联合旗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达茂联合旗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达茂联合旗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包头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达茂旗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0月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绩效应用,对绩效未达标的旗县区由自治区商务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协商对后续资金进行统筹或缩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管理办法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政府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录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第二条 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申请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实施做准备。
第五条 项目立项
严格按照《达茂联合旗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办法》及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保证项目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项目上报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监管
项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上报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合规性
上报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制度细则由达茂联合旗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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