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办发〔2018〕32号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局(加挂达茂联合旗旅游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巴润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内政法发〔2015〕150号)和《关于成立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并加挂达茂联合旗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的通知》(达机编发〔2018〕1号)的要求,根据我旗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能调整变化情况,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加挂达茂联合旗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个)
达茂联合旗旅游局
达茂联合旗文体广电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1个)
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1个)
达茂联合旗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相关事项和要求
(一)原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达茂联合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因机构撤销,原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随之撤销。原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达茂联合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范畴的由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加挂达茂联合旗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延续负责。
(二)原达茂联合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和达茂联合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委托执法主体资格撤销。
(三)本通知下发后,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四)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