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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9日 10:05   作者:达茂旗卫健委    来源:达茂旗卫健委    【字体: 】   阅读:
序号   处罚目录               法律依据 审核机构
1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3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6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7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9对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1对用人单位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2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13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达茂旗卫健委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14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达茂旗卫健委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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