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政策依据 | 执收单位 | 资金管理方式 | 制定权限 | 备注 | |
一 | 教育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550元/人·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460元/人·月 其他类幼儿园370元/人·月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园可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下浮) | 个人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内发改价费函[2022]864号、包发改费字[2015]203号 | 学校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中项省标 | |
三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及其授权部门 | 8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中级、初级) | 初级 100元/人 中级 150元/人 副高级 280元/人 正高级 320元/人 | 申请评审的个人 | 内计费字[2001]1202号、内人发[2001]124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及其授权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项省标 |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9 | 劳动鉴定费 | 200元/人·次 |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内价费发[1997]44号 |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项省标 | ||
四 | 自然资源 | 10 | 土地复垦费 | 15000-75000元/公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中标 |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工本费 10元/本 | 登记申请人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项中标 | ▲★ | ||
12 | 耕地开垦费 | 3.9万元/亩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全区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5】29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中标 | ▲ | ||
1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内政发〔2014〕46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内税发〔2021〕54号 | 自然资源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中标 | ▲ | ||
五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4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 0.4元/立方米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 1.10元/立方米 、低保家庭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内发改价字[2015]713号、内财非税规[2015]8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1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1.沥青混凝土路面290元/平米 2.环保砖人行道路面110元/平米 3.石材人行道路面360元/平米 4.石材侧石260元延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回填水撼砂: 1.沥青混凝土路面420元/平米 2.环保砖人行道路面300元/平米 3.石材人行道路面490元/平米 4.石材侧石260元延米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内价费字[1995]第1号、财税[2015]68号、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建城[1993]410号、国办发〔2020〕27号 | 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
七 | 水务 | 1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7元/m2; 石油、天然气开采期间:1.4元/m2; 非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期间:2元/t; 取土、挖矿(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0.3~1元/m3; 排放废弃土、石、渣:0.3~1元/m3。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内财非税规[2015]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八 | 林草 | 18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 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占用和临时占用草地的单位和个人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 | 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九 | 卫健委 | 20 | 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 | 10元/支 | 疾控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时,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 |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 疾控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21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20元/剂次 | 委托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 卫生健康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十 | 人防办 | 2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 1400元/平方米(首层) 新建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 30元/平方米(总建)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内计费字[2002]1105号、[2003]国人防办字18号、内人防发〔2012〕31号、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 人防工程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项省标 | ▲ |
十二 | 相关部门 | 24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信息公开申请人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内财税〔2021〕785号 | 各相关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项中标 | |
25 | 考试考务费 | 点此查看详情2 | 考试申请人 |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各相关单位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中项省标 | |||
26 | 培训费 | 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 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 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 培训申请单位和 个人 | 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 | 各相关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省项省标 | 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类短期培训费 | ||
注: | 1.备注栏中标注“▲”的收费项目为涉企收费;标注“★”的收费项目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免征收。 | |||||||||
2.国家、自治区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国家、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 ||||||||||
3.涉及旗县区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收费标准以各旗县区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为准。 | ||||||||||
4.监督举报电话0472-8422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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