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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达茂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包头市达茂旗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2日 11:47   作者: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来源: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包府〔2024〕112号)文件精神,聚焦推动达茂旗网络货运业务回归、数据回归、税收回归,我局初步制定了《包头市达茂旗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见的期限自202412日至2025117日止,社会各界如需提交意见建议,请在期限以内将有关意议通过邮件、电话的方式反馈至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日

联系电话:0472-8421656

电子邮件:DMJTFGG@163.com





包头市达茂旗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112号)文件精神,聚焦推动达茂旗网络货运业务回归、数据回归、税收回归,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达茂旗稀土、矿石煤炭、装备制造、新能源发展需要,推动网络货运+融合发展,协同服务全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有效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提升交通物流运营效率,促进交通物流业降本提质增效。

二、加大网络货运产业支持力度

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货运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市级产业发展资金,作为达茂旗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的资金来源,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和网络货运监管平台运维及服务,推动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支持对象

用于支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

1.企业须在达茂旗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落户,并在达茂旗依法纳税;

2.须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资质;

3.纳入自治区、包头市两级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

4.运输业务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按规定实时上传运单数据,运单数据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网络货运企业间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平台司机接单时间晚于装货时间的补单及危险货物运输(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等业务不予支持;

5.每两个月网络货运业务产值合计超过1000万元。

(二)产业发展资金审核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网络货运主管部门依据市网络货运平台,对网络货运企业运单合规水平、人车户资质合规程度、运单与人车轨迹及资金流水匹配等信息数据进行严格审核,保障支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将网络货运企业的运营运单数量、运费产值规模、整合车辆和驾驶员数量作为资金兑付的主要因素;

3.将具有拓展车后市场服务能力、自主研发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自有研发团队、年研发和运维投入满足网络货运实体化发展需求等因素纳入支持;

4.对成功拓展加油加气、通行费缴纳、信贷保险、金融服务等车后市场服务的企业,以及自治区、包头市网络货运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倾斜。

(三)产业发展资金兑付

1.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市级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期统筹兑付至企业;

2.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三个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于月末兑付。

三、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资金兑付流程

(一)申请。由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2.运单数量、运费产值规模等主要兑付因素佐证材料(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平台数据);

3.拓展车后市场服务能力、自主研发能力等相关兑付因素佐证材料;

4.企业承诺函;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企业应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备份,保存时间自运输任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2.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兑付资格。

(三)审核

1.网络货运主管部门:依据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平台,对属地内运单数据进行查验,监督企业如实、及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对属地网络货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平台运行监测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达茂旗产业发展资金的统筹与管理,接收自治区专项资金、包头市产业发展资金,会同网络货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专项资金、包头市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意见。根据网络货运企业提供的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及网络货运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自治区专项资金和市级产业发展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兑付至企业。按要求,将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资金兑付情况定期(原则上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备。

四、做好金融服务支持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研究网络货运企业供应链特征,创新推出适用于网络货运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探索运用交易流水、经营数据等方式,推动社会金融资本对接网络货运企业。

五、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达茂旗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包头市网络货运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督促企业切实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鼓励网络货运企业运用网络货运平台的技术优势,对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网络货运发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好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

(二)形成工作联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配套细化各自落实措施,形成部门间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快推进落实。网络货运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督导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励网络货运企业落户,实现网络货运上规模、创品牌。

八、其他事项

(一)国家、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出台的其它支持政策且与本措施中政策属于同质同类的,不重复奖励;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有的相关制度将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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