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32个)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民政局、旗司法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务局、旗农牧局、旗商务局、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审计局、旗医疗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旗统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公安局、旗公务员局、旗国家保密局、旗新闻出版版权局、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旗档案局、旗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税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14个)
百灵庙镇人民政府、西河乡人民政府、石宝镇人民政府、小文公乡人民政府、乌克忽洞镇人民政府、达尔汗苏木人民政府、巴音花镇人民政府、巴音敖包苏木人民政府、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满都拉镇人民政府、希拉穆仁镇人民政府、明安镇人民政府,旗气象局、旗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范围、执法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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